(2017)鄂0107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陈军、戴元林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戴元林,李桂珍,湖北钰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原黄冈市钰丰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7执527号申请执行人:陈军,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个体经营户,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委托代理人:李蛟,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曹乐维,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戴元林,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人,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李桂珍,女,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人,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湖北钰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原黄冈市钰丰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南湖工业园南湖二路2号。法定代表人:戴元林,该公司董事长。关于陈军诉戴元林、李桂珍、湖北钰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的(2017)鄂01民终1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军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戴元林、李桂珍、湖北钰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陈军返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4,480,000元(以15,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共计4,680,000元,已支付的200,000元从中扣减);2、向申请执行人陈军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从2017年6月12日起计算到2017年8月29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07,375元;3、共同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19,60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执行费86,689元。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戴元林、李桂珍、湖北钰丰阀门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902,964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旗审 判 员 王武辉人民陪审员 秦白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 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