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庆才、王胜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才,王胜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391号申请执行人:李庆才,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王胜杰,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李庆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茌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3民初177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元。上列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报告表、执行告知书,查询被执行人金融、房管、车管等各项系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6)鲁1523民初177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依法继续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黎明代审判员 陈 默代审判员 宋 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