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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执2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邓雪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2执2148号被执行人:邓雪波,男,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贵州省正安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邓雪波刑事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邓雪波正在监狱服刑,其名下无银行、财付通、阿里巴巴账户存款信息,无京东账户开户信息,无工商、船舶、房产登记信息,有一部本田牌车辆,经查,该车辆系摩托车,无实际执行价值。2017年4月14日,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该院未函复。2017年8月2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邓雪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军育执行员  肖丽魁执行员  林钿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梦颖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