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财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河南圣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河南圣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侯晓军,高永超,张少义,石鲜吓,张辉,范江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747号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西大街180号。负责人徐坦,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于新玲、镐慧,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南圣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法定代表人张少义。被申请人侯晓军,男,汉族,1983年3月1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新乡县。被申请人高永超,女,满族,1984年10月14日出生,住址郑州金水区。被申请人张少义,男,汉族,1973年6月27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宜阳县。被申请人石鲜吓,女,汉族,1974年1月29日出生,住址郑州市。被申请人张辉,男,汉族,1984年1月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宜阳县。被申请人范江娜,女,汉族,1985年1月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宜阳县。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729552.5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财产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圣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侯晓军、高永超、张少义、石鲜吓、张辉、范江娜银行存款10729552.57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