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恢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爱芝、青岛润铭家具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爱芝,青岛润铭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634号申请执行人:马爱芝,女,1970年8月2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润铭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普集镇铺上四村。法定代表人:王得花,职务:总经理。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4)第22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次执行事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胶劳人仲案字(2014)第229号裁决书本次执行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瑞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风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