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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民初63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玉树鑫鑫建材租赁站与刘文俊四川利达南广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树鑫鑫建材租赁站,四川利达南广建设有限公司,刘文俊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6364号之一原告:玉树鑫鑫建材租赁站,住所地青海省玉树市结古镇加尼土。经营者:杨帆,男,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景超,重庆市永川区大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四川利达南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下河街商会大厦A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733434500M。法定代表人:刘加兴,经理。被告:刘文俊,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玉树鑫鑫建材租赁站与被告四川利达南广建设有限公司、刘文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树鑫鑫建材租赁站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玉树鑫鑫建材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树鑫鑫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玉树鑫鑫建材租赁站负担。审 判 长  龙 锋人民陪审员  程高容人民陪审员  杨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