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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与胡国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胡国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11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绍庆街道河堡街*号。主要负责人程耕,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子省,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胡国彪,男,生于1984年12月20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申请执行胡国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渝0243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负担诉讼费1426元、公告费1000元、案件执行费828元。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和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屋及工商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胡国彪在2017年10月1日前支付申请人农业银行彭水支行10000元;在2018年2月10日前支付完余下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426元、公告费1000元;二、本案执行费828元由被执行人胡国彪在2018年2月10日前付清;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11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昌文审 判 员  王永勇代理审判员  付友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从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