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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异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执行异议人(被执行人)张某某与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某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林某某,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异21号异议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林某某。被执行人:姚某某。本院在执行异议人(被执行人)张某某与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某执行异议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张某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笫(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执行人)张某某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 林代理审判员 张 贇人民陪判员程明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