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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严爱国与被执行人朱延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爱国,朱延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821号申请执行人:严爱国,男,1976年9月1日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天府街福泰阳光。被执行人:朱延彤,男,1987年10月4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八角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爱国与被执行人朱延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6)鲁0691民初20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朱延彤偿还申请人严爱国借款本息240000元,案件受理费248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0日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崔涛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股票持有等情况,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年6月12日,本院赴烟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申请执行人严爱国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6月21日,本院作出(2017)鲁0691执821号执行决定书、(2017)鲁0691执821号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朱延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大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