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熊启菊、曾佩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启菊,曾佩婷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刑初94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启菊,女,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衡阳县,2017年6月8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曾佩婷,女,199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陆丰市,2017年6月8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7]8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启菊、曾佩婷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嘉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启菊、曾佩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熊启菊为了营利,从2016年12月起,在其经营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村尾北祠大街四巷1号的士多店内接受“香港六合彩”投注。2017年4月起,被告人曾佩婷在上述士多店内帮助被告人熊启菊通过接收现金和手机微信转账、电话投注等方式接受“香港六合彩”投注,从被告人熊启菊处获取少量报酬。2017年6月8日晚,被告人熊启菊、曾佩婷在上述士多店内继续接受参赌人员的“香港六合彩”投注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抓获参赌人员4人,查获“香港六合彩”投注单56张、磅码单14张,扣押赌资人民币2995元和被告人熊启菊、曾佩婷的手机各1台。当日,被告人熊启菊、曾佩婷共计接受胡某、党某、黄某、莫某等43人投注,接受投注总金额为人民币390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熊启菊、曾佩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温某1的证言,证人胡某、党某、黄某、莫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投注单、磅码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熊启菊、曾佩婷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启菊、曾佩婷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认定两被告人构成开设赌场罪、是开设赌场罪的从犯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熊启菊在自己经营的商店内接受投注聚众赌博,负责处理投注款,分配收益并占有大部分非法所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曾佩婷帮助被告人熊启菊接受赌客投注,记录投注情况,获得少量报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熊启菊、曾佩婷均是初犯,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熊启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曾佩婷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曾佩婷关于其不是3月份开始参与聚众赌博而是4月份才开始参与聚众赌博的辩解意见,以及被告人熊启菊、曾佩婷请求根据其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给予从轻处罚的意见均成立,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启菊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曾佩婷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缴获的赃款人民币2995元及作案工具手机2台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徐清云人民陪审员 梁菡芬人民陪审员 余露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庞健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