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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春生犯抢劫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375号被执行人张春生,男,汉族,1988年7月10日生,山西省河津市僧楼镇北方平村人,现住本村。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河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张春生罚金1000元、应在2013年9月12日前交纳,被执行人至今未交纳,经查被执行人张春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张春生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茂   玉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柴       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