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春生犯抢劫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375号被执行人张春生,男,汉族,1988年7月10日生,山西省河津市僧楼镇北方平村人,现住本村。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河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张春生罚金1000元、应在2013年9月12日前交纳,被执行人至今未交纳,经查被执行人张春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张春生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茂 玉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柴 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