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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冯廷益与王文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廷益,王文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冯廷益,男,1947年8月生于四川省盐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盐亭县云溪镇。被执行人:王文宁,男,1978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邵刚镇。本院在执行冯廷益与王文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8142.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6元、申请费332元,共计29130.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工商等财产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雪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