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蔡春茹与杜东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春茹,杜东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1311号原告:蔡春茹,女,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茂,河北易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东升,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美清,河北侯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春茹与被告杜东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春茹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春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蔡春茹负担。审判员 纪宝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林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