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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民终2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午生等与崔泽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午生,张国强,崔泽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民终2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午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泽斌。上诉人张午生、张国强因与被上诉人崔泽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2017)晋1023民初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午生、张国强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并履行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午生、张国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午生、张国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1.5元由上诉人张午生、张国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爱萍审判员  张桂香审判员  贾晓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