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4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英山县安顺物业有限公司与李艳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山县安顺物业有限公司,李艳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4民初671号原告:英山县安顺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咏,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北汤河村(金石北路老油库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576988699K。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东,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艳洲,男,住湖北省英山县。原告英山县安顺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艳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英山县安顺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英山县安顺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艳洲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英山县安顺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艳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英山县安顺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艳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新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