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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1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谷平与被告李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平,李洪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811民初504号 原告:谷平,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被告:李洪平,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军,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谷平与被告李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2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谷平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谷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谷平负担。 审 判 长  李绍富 人民陪审员  郭明兴 人民陪审员  王兴明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