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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1民初2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艾永柏、谢雷炜与广州市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唯品会(简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永柏,谢雷炜,广州市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唯品会(简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2089号之一原告:艾永柏,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谢雷炜,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被告:广州市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花海街20号自编1-5号楼。法定代表人:沈亚,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唯品会(简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飞马村。法定代表人:沈亚,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艾永柏、谢雷炜与被告广州市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唯品会(简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艾永柏、谢雷炜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艾永柏、谢雷炜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永柏、谢雷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043元,由原告艾永柏、谢雷炜负担。审判员  闫清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纪思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