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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3执1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青阳县超越五金锁具有限公司、朱锦华、张文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县超越五金锁具有限公司,朱锦华,张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3执1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长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阳县超越五金锁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占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锦华。被执行人:张文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723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青阳县超越五金锁具有限公司、朱锦华、张文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青阳县超越五金锁具有限公司、朱锦华、张文清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499998.64元、利息罚息1266706.35元、律师代理费5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45125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4056元,但被执行人青阳县超越五金锁具有限公司、朱锦华、张文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青阳县超越五金锁具有限公司、朱锦华、张文清有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青阳县超越五金锁具有限公司、朱锦华、张文清的银行存款492万元或相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查京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