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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56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沈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6713号原告:罗某某,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康,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某,女,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杨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五里街道瞿溪路***弄***号***室。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沈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罗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罗某某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诉。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文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