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吴志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刑初64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志鹏,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3日、7月28日,分别被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本院继续予以取保候审。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7]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志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于同年8月17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志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1日晚,被告人吴志鹏酒后驾驶闽B×××××号轻型货车,行经仙游县赖店镇留仙粮库门口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志鹏案发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8.6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吴志鹏于2017年3月24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另查明,审理期间,其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元;仙游县司法局根据本院委托对被告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后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志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照片,书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仙游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本院罚金发票、仙游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林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志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样酒精含量达108.63毫克/100毫升,其行为侵犯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又能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志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建晃人民陪审员 黄志伟人民陪审员 王国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侯,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