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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5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池某与程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某,程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5444号原告:池某,男,1963年9月20日,汉族,居民。被告:程某,男,37岁,汉族,居民。被告:张某,女,36岁,汉族,居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池某与被告程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半收取计20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大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抒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