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刑终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海军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海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刑终228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海军,男,1981年8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国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海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皖0321刑初2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海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海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海军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海军撤回上诉。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刑初29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雪松审 判 员 杜玲玲审 判 员 骆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任意鑫书 记 员 陈海波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条款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