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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刑更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海军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海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刑更1306号罪犯王海军,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香河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2009)香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王海军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6日作出(2009)廊刑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2015年7月30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和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海军在2015年7月14日至2017年4月14日服刑期间,获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严管集训1次;该犯未缴纳罚金人民币4万元。另查明,该犯1999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1月31日因犯抢夺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8年4月26日刑满释放。系累犯。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考核情况统计表、裁判文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海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9月24日起至2023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皓审判员  段超审判员  钱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