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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渭南市渭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市渭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622号原告:渭南市渭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西潼路员张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某,男,汉族,农民。系原告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男,汉族,农民,。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渭南市渭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原告渭南市渭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计186.5元,由原告渭南市渭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雷亚军代理审判员  王 格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沙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