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民初5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利林与胡益焜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利林,胡益焜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5672号原告:胡利林,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委托代理人:汪廖、朱天棋,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益焜,男,194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委托代理人:陈义胜,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利林与被告胡益焜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利林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益焜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利林撤回对被告胡益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利林负担。审判员 王群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项高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