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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宁奥妮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奥妮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21刑初43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奥妮,女,199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5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公诉刑诉(2017)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奥妮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李国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双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奥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5日,被告人宁奥妮在长沙县星沙街道松雅湖社区C14栋C20号一楼门面开设电游赌博场所,设置两组电游赌博机共计16个操作单元供参赌人员王某、汪某等人进行赌博。同日,公安民警查获了该赌博场所,并将被告人宁奥妮传唤到案。当天,该赌博场所共盈利4000元,连同赌场备用金5000元已由长沙县公安局收缴。经长沙县公安局认定,上述电游赌博机16个操作单元均具有押分、上分、加分、选定赔率、以小博大的功能,运行良好。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检查笔录、长沙县公安局扣押清单、非税收入缴款收据、证人饶金辉、王章武、汪聪等人的证言、长沙县公安局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及被告人宁奥妮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宁奥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宁奥妮开设赌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宁奥妮到案后直至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所得及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宁奥妮认罪悔罪,再犯罪风险较小,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宁奥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缴纳)。二、非法所得四千元及用于开设赌场的电游赌博机两组计16个单元、备用金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由长沙县公安局收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国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凌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