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月琴与被执行人胡丽梅、李志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月琴,胡丽梅,李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2303号申请执行人王月琴,女,1966年4月3日出生,蒙古族,教师,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胡丽梅,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李志民,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王月琴与被执行人胡丽梅、李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502民初51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丽梅、李志民工资收入**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明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清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