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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0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焦党军诉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党军,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01304号原告焦党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韩荣杰,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孟坚,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号:22052325-x。委托代理人柴智博,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党军诉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党军原告于2015年元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党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后为5元,由原告焦党军承担。审 判 长  田文峰代理审判员  庞赛利人民陪审员  李红亚二〇一五年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