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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执4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唐珊丽、徐振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珊丽,徐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4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珊丽。被执行人徐振强。申请执行人唐珊丽与被执行人徐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徐振强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珊丽于2017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振强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徐振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被执行人徐振强位于桂林市××区××号(龙船坪)4栋2-5-3号房上存在抵押且有其他法院的查封,余值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振强名下车辆的机动车登记档案,但因未在路面上被发现车辆,难以控制,并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徐振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唐珊丽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徐振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唐珊丽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 凯审判员 徐忠华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