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民初10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金昌强与芜湖恒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昌强,芜湖恒祥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金茂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104号之四原告:金昌强,男,汉族,1973年5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富阳市。委托代理人:董锋,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根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恒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祥木。第三人:浙江金茂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富阳区。法定代表人:金荣。委托代理人:王增,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楠,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昌强与被告芜湖恒祥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金茂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依法裁定中止审理,于2017年8月28日裁定恢复审理。原告金昌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原告金昌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昌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6元,减半收取为2323元,由原告金昌强负担。审 判 长 黄晶晶人民陪审员 汤方明人民陪审员 刘向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闫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