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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7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美玲与陈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美玲,陈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7499号原告:程美玲,女,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陈东,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程美玲与被告陈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陈东返还原告借款19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东于2011年12月2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当日被告陈东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后被告陈东返还原告借款11000元,剩余19000元借款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程美玲借款19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被告陈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郭虹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赵雨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