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4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林志伟与徐连连、邱伟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伟,徐连连,邱伟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4284号原告:林志伟,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徐连连,女,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邱伟雄,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霞,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志伟诉被告徐连连、邱伟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林志伟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林志伟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志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3836元,减半收取计6918元,由林志伟负担。审 判 长 林乘涛代理审判员 陈宝林人民陪审员 叶金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晓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