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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4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林志伟与徐连连、邱伟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伟,徐连连,邱伟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4284号原告:林志伟,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徐连连,女,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邱伟雄,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霞,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志伟诉被告徐连连、邱伟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林志伟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林志伟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志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3836元,减半收取计6918元,由林志伟负担。审 判 长  林乘涛代理审判员  陈宝林人民陪审员  叶金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晓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