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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3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齐高辉寻衅滋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齐高辉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867号罪犯齐高辉,男,1994年8月13日出生于重���市酉阳县,苗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晋刑初字第34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齐高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7月3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齐高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得两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齐高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齐高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齐高辉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齐高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孝铭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