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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晓波与被执行人姚刚、于虎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波,姚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1执273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波,男,住虎林市虎林镇。被执行人:姚刚,男,住虎林市虎林镇。被执行人:于虎年,男,住虎头镇。申请执行人王晓波与被执行人姚刚、于虎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9日作出(2016)黑0381民初1853号民事调解书,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姚刚、于虎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晓波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波与被执行人姚刚、于虎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晓波以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1民初18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