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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师浩林、王桂青与吴斌、熊永均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浩林,王桂青,吴斌,熊永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民初2325号原告师浩林,男,生于1970年10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原告王桂青,女,生于1977年10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被告吴斌,男,生于1959年6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被告熊永均,女,生于1969年5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原告师浩林、王桂青与被告吴斌、熊永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师浩林、王桂青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师浩林、王桂青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文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