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执4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姚益明、吴炎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益明,吴炎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4054号申请执行人:姚益明,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执行人:吴炎兴,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申请执行人姚益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1民初63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炎兴支付执行款72688.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益明与被执行人吴炎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村委调查被执行人的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吴炎兴现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吴炎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顾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