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521号原告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凤书、XX,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市京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毛庆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远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