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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特57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广东万事泰集团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欧阳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万事泰集团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欧阳娟,何瑜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特572、573号申请人:广东万事泰集团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桂泉。委托代理人:冼科,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泰然,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欧阳娟。被申请人:何瑜。上述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肖剑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小辉,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广东万事泰集团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事泰公司”)与被申请人欧阳娟、何瑜因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两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字[2017]第1755-1756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仲裁裁决如下:一、被诉人广东万事泰集团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诉人何瑜、欧阳娟支付2017年2月工资共2219.76元(其中:何瑜647.35元、欧阳娟1572.41元)。二、被诉人广东万事泰集团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向申诉人何瑜、欧阳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30031.14元(其中:何瑜16136.18元、欧阳娟13894.96元)。三、驳回申诉人何瑜、欧阳娟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万事泰公司认为:仲裁裁决认为万事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属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万事泰公司对试用期员工实行考核,欧阳娟、何瑜在试用期间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仲裁机构无视公司的用人自主权,仅以考核结果没有被考核人签字确认为由否认公司的考核结果,并据此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是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进而错误裁决。首先,公司对试用期员工考核有严格的内部考核流程。其次,在考核结果出来后,公司及时告知了欧阳娟、何瑜,欧阳娟、何瑜知悉考核结果,仲裁机构以考核结果没有被考核人签名确认为由否认公司的考核结果,是对公司用人自主权的侵犯。第三,从考核的内容看,主要包含了工作业绩、企业认知态度与学习态度、制度执行、工作品质和效率、工作表现与责任心、团队合作、发展潜力等七个方面,从中可以看出,考核的内容是一般性的内容,是所有企业对员工的基本入职要求,不存在特殊性的情况。欧阳娟、何瑜在上述一般性的考核均为不合格,可以看出两人不符合一般公司的基本录用条件,仲裁机构忽视对该事实的审查并以考核结果没有被考核人签字确认为由否认考核结果,显然是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万事泰公司请求法院撤销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番劳人仲案字[2017]第1755-1756号仲裁裁决第二项内容,本案诉讼费由欧阳娟、何瑜承担。欧阳娟、何瑜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万事泰公司的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万事泰公司主张仲裁裁决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否合法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并以此为由申请撤销本案仲裁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万事泰公司以欧阳娟、何瑜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故对于该解除决定是否合法应由万事泰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但万事泰公司所提交的考核表、考评情况报告等证据均为公司单方制作,缺乏证明力,在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形下,不足以证实万事泰公司的主张。故仲裁裁决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认定万事泰公司解除与欧阳娟、何瑜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据不足,属于违法解除,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万事泰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万事泰集团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字[2017]第1755-175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两案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均由申请人广东万事泰集团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珺审判员 叶文建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宁雅兰谢汝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