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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1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志刚与被执行人毕君胜、宋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刚,毕君胜,宋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1执684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刚,男,汉族。被执行人:毕君胜,男,汉族。被执行人:宋代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志刚与被执行人毕君胜、宋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黑0381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毕君胜、宋代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志刚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刚与被执行人毕君胜、宋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志刚以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1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树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