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行审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广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四川中科达石油天然气新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四川中科达石油天然气新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川0681行审15号 申请执行人广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 法定代表人刘曼丽,系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四川中科达石油天然气新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广汉市。 申请执行人广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广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于2016年12月25日作出的广社险收(2016)2号《广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广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作出的广社险收(2016)2号《广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广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作出的广社险收(2016)2号《广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合法,符合法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广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作出的广社险收(2016)2号《广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剑平 审判员霍晋萍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