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执3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郑州金盛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郑州鑫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郑州市泽丰实业有限公司、陈金枝、李留转、李松涛、李会涛、李帅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盛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郑州鑫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郑州市泽丰实业有限公司,陈金枝,李留转,李会涛,李松涛,李帅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308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斌祥,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留政,男,汉族。被执行人:郑州金盛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枝。被执行人:郑州鑫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帅奇。被执行人:郑州市泽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文广。被执行人:陈金枝,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留转,女,汉族。被执行人:李会涛,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松涛,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帅奇,男,汉族。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金盛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郑州鑫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郑州市泽丰实业有限公司、陈金枝、李留转、李松涛、李会涛、李帅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郑州金盛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郑州鑫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郑州市���丰实业有限公司、陈金枝、李留转、李松涛、李会涛、李帅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金盛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郑州鑫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郑州市泽丰实业有限公司、陈金枝、李留转、李松涛、李会涛、李帅奇银行存款21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王旭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