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4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斯迪克新型材料(江苏)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与苏州美信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迪克新型材料(江苏)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苏州美信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4084号原告:斯迪克新型材料(江苏)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青岛西路1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86603174T。负责人:金闯。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志青,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美信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工业园区唯亭镇通和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92588839P。法定代表人:朱桂爱。原告斯迪克新型材料(江苏)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诉被告苏州美信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斯迪克新型材料(江苏)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迪克新型材料(江苏)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6元,减半收取96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利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