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胡光荣与重庆市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1028号原告:胡光荣,男,195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福洪,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王修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松,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杨贻伦,公司董事长。第三人:陈泽建,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中武,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光荣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陈泽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光荣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光荣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胡光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光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20元,减半收取2310元,由原告胡光荣承担。审判员 周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