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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5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开文与仇月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开文,仇月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5581号申请执行人:李开文(KevinLee),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国籍美利坚合众国,现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健,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仇月文,男,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李开文与仇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苏0581民初26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仇月文于2016年8月25日前归还李开文借款本金7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75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250元,由仇月文负担;三、李开文有权就上述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及诉讼费用以仇月文所有的常熟市虞山镇塔后街3号楼15号房屋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仇月文名下的坐落于常熟市虞山镇塔后街3号楼15号房地产(不含室内装修),得款101.5万元。扣除本案执行费9963元、评估费10925元(其中申请执行人李开文垫付5471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李开文)、本案诉讼费625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李开文)、仇月文应缴纳税款237076元,余款740823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李开文。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经向房产管理登记部门查询,发现登记被执行人仇月文名下的房屋有位于常熟市塔弄2号楼5号、3号楼6号、4号楼5号、19号、20号、5号楼2号、19号、常熟市塔后街1号楼13号、2号楼19号、26号、3号楼6号、4号楼12号、14号、6号楼2号、6号、7号,因上述房屋均设有抵押权且被另案首封,故本案无中不宜处置权;发现被执行人仇月文所有的位于常熟市尚湖花园别墅35幢房屋已被本院(2015)熟执字第01603号案件处置完毕,目前正在分配中;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号码沪L××××ד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表示无需查封处置;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起诉讼、执行案件,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已强制执行到位747073元,尚未执行到位294177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经处置完毕的抵押房产及无不宜处置权的房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无需查封处置的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26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仲勇审判员  罗磊审判员  徐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