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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9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戴某玉、柯某娟等与戴某顺等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玉,柯某娟,戴某顺,李某,戴某婷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民初9559号原告:戴某玉。原告:柯某娟。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海珠,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某顺。被告:李某。第三人:戴某婷。原告戴某玉、柯某娟与被告戴某顺、李某,第三人戴某婷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某玉、柯某娟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告戴某玉、柯某娟与第三人戴某婷系父母子女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戴某玉与被告戴某顺系同胞兄弟关系,被告戴某顺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两原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大女儿戴某4。原告戴某玉系瑞安市地税局工作人员,依当时计划生育政策,只能生育一个子女。××××年××月××日,原告柯某娟因意外怀孕生育女儿戴某婷,因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一直没有登记户口。直至2004年8月19日戴某婷即将读高中时,因没有户口无法继续读书,两原告与两被告商议将女儿戴某婷作为两被告的女儿申报户口,此后办理了户口登记手续。此前,两被告已生育二个女儿,分别为长女戴秀英、次女戴秀花。2006年,两原告因计划外生育第二胎被瑞安市人民政府立案调查。瑞安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4月29日作出瑞政发[2006]90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戴某玉行政开除处分的决定》,认定戴某玉与其妻柯某娟于××××年××月生育第一胎女孩,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于××××年××月生育第二胎女孩,属计划外生育,戴某玉身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其行为严重违纪,给予戴某玉开除处分。综上,两原告与第三人戴某婷系父母子女关系,两被告与第三人戴某婷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请求法院支持两原告上述诉请。被告戴某顺、李某及第三人戴某婷均承认原告戴某玉、柯某娟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并承认两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戴某顺、李某及第三人戴某婷均承认原告戴某玉、柯某娟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且经本院对两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能印证相关事实,故对两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两被告及第三人均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戴某玉、柯某娟与第三人戴某婷存在亲子关系。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戴某玉、柯某娟共同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海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坚毅附录一:原告戴某玉提供的证据目录证据1:两原告身份证各1份、户口簿1份、结婚证1份;证据2:两被告身份证各1份、户口簿1份;证据3:瑞政发[2006]90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戴某玉行政开除处分的决定》文件1份。本院依原告申请调取证据目录证据1:瑞人口计生[2005]27号《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建议对戴某玉同志违法生育行为予以处理的函》1份。附录二: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