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81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咸宁恒基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与赤壁润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宁恒基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赤壁润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321号申请执行人:咸宁恒基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线,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赤壁润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隆,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咸宁恒基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赤壁润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文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