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恢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白山市兴源煤业有限公司与吉林东圣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兴源煤业有限公司,吉林东圣焦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恢142号申请人白山市兴源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延彬,系经理。委托代理人惠忠泉,系公司行政总监。被执行人吉林东圣焦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泽民,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红,系公司法务管理专员。委托代理人李明亮,系公司企管安环部部长。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兴源煤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东圣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吉0602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吉林东圣焦化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兴源煤业有限公司给付货款3215034.4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承担从2015年10月3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欠款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2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1300000.00元,本院强制执行2020000.00元,合计为3320000.00元,剩余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案件执行款3320000.00元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兴源煤业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6260.00元,执行费3560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至此,本次申请执行程序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恢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