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702民初7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掖市天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天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赵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7742号原告:张掖市天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甘州区南大街甘泉文化广场。组织机构代码:56641XXXX。法定代表人:戴彪,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仪,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军,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东环路***号**号楼*单元***室,自由职业,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姜炳权,系甘肃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掖市天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域酒店”)与被告赵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天域酒店于2017年8月29日庭审中口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域酒店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掖市天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掖市天域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小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