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3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孟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孟光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3刑初283号公诉机关建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孟光,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建瓯市;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以瓯检诉刑诉(2017)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孟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明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孟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9日19时30分许,建瓯市公安局玉山派出所民警在建瓯市玉山镇玉山村往榧村路段,检查路边可疑的闽H×××××号白色越野车时,发现后备箱内有一个枪套,在路边查获两支疑似枪支。经查,土铳系被告人陈孟光所有,气枪系江某所有。经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陈孟光持有的土铳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弹丸的非军用枪支;江某持有的气枪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另查明,被告人陈孟光于2017年2月7日主动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孟光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扣押在案的枪支及其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鉴定书、证人江某的证言、被告人陈孟光的供述与辩解、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孟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孟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枪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培眉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