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胡书桥与刘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书桥,刘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302号原告:胡书桥,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2日,住河南省内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起锋,内乡县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振,男,汉族,生于1983年3月18日,住南阳市卧龙区。原告胡书桥与被告刘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胡书桥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书桥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振的起诉,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书桥撤诉。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2030元,由原告胡书桥负担。审判员 孙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乐 关注公众号“”